把厂家排产当免责借口 成都一汽车销售商被罚

 封面新闻讯(记者 吴冰清)快看看你的购车合同中,有无厂家排产的免责借口,这是典型的“霸王条款”!3月20日,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,在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,成都市新都区就查处了一起这样的案例。

日前,市民唐先生在成都某汽车销售商购车,然而,对于购车合同中的约定,他有些疑惑:因厂家排产计划延迟,销售商不承担违约责任?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车款,销售商有权解除合同,定金不退。那么销售商违约的话又该如何处理呢?

在接到唐先生的投诉后,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马对该销售商进行检查,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《新车购买合同》中,确实存在唐先生所说的“不平等条约”。

执法人员表示,这些都是属于减免经营者自身责任的“霸王条款”,“厂家排产不属于《合同法》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,此外,合同只约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未约定销售方的违约责任。”

该销售商的行为,已违反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,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处以行政罚款。

在2017年成都市各级消协组织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,汽车及零部件类投诉以1852件居商品和服务类投诉首位,主要问题集中在售后服务、合同纠纷以及捆绑搭售。

在红盾春雷行动2018中,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了对汽车销售领域格式条款的监督和“霸王条款”的查处,有力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,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,买车过程中若发现“霸王条款”,请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。

相关产品

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