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南网6月25日讯 (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) 只因新买的汽车有异味,车主怀疑车内有害物质超标,就状告汽车销售商和生产商,索赔35万余元。近日,湖里法院针对这起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原来,李先生于一年多前向厦门一家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汽车,购车价为17万余元。但是,提车后不久,李先生就发现车内有异味,他怀疑,异味说明车内有害物质超标。之后,经相关部门调解不成后,李先生将销售商和生产商一起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购车款及装潢款,共计35万余元,还有治疗费等损失。
庭审过程中,李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对车辆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有害物质是否超标进行鉴定。法院依法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,但是,该机构最终因无室内质量方面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,以“无法完成鉴定”为由予以退鉴。于是,李先生申请重新鉴定。然而,之后他又撤回了自己的申请,还自行委托厦门市厦环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,并提交了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。
经审理,湖里法院认为,因国家尚未制定乘用车辆内部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强制标准,目前仅能参照《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》,进行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监测。李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是依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作出的,不能适用于汽车内部空气质量评价。此外,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车辆监测环境、温度的要求。
法院认为,原告李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明讼争车辆存在缺陷,他主张赔偿治疗费及双倍赔偿购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